皖司许〔2022〕11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景文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8人)
朱景文安徽通古律师事务所
方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朱兰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魏其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余开运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戚领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曹丰生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张奇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倪长文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2人)
李瑞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胡诗琦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2人)
徐媛媛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李明杰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1人)
王磊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六、六安市(1人)
胡业军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4人)
刘冬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焦巧园安徽盛国律师事所
龙杨颖安徽润深律师事所
鲁云安徽徽瀚律师事所
八、宣城市(1人)
许骏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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