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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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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可以进行承包经营的,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转让,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合作和转让应当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民事合同之一种,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客体的特殊性。

  (三)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五)形式的特定性。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l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发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作为发包人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承包方是农户的,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户主作为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中表明承包人的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基本属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滩、水面、山岭、草原、鱼塘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应当写清楚土地的具置、坐落、四至或者其他表明土地范围的界线标志。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因此,在承包合同中应当写清楚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该项是承包人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间,应当写清楚具体的时闯界限,起止日期应当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写约数。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依照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不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承包耕地、林地、菜地等,也可以承包以上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土地,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人只能承包除耕地、林地、菜地等土地以外的“四荒地”等其他土地。因此,不同主体所能承包的土地的类别是不一样的,这是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合同中写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同中应当写清发包土地的用途,以便发包人通过合同监督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然内容,无须当事人协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双方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内容。

  (六)违约责任。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订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五)签订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且内容具有限制性,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规定的生产和耕作。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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