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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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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付款是很常见的事情了,特别是现在疫情的发生,很多人都没有足余的款项支付,那么逾期付款利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逾期付款利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二、逾期还款的利息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一)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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