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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如何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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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家庭在失去自己的孩子之后都会陷入很长时间的痛苦之中的,为了缓解这个痛苦,很多的家庭都是会选择去收养一个没有家庭的孩子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失独家庭如何收养孩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失独家庭如何收养孩子

   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需要办理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三、收养成立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失独家庭如何收养孩子的全部内容。成立收养关系首先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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