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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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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854元,与2019年的79037元相比,增加了6817元,同比名义增长8.6%。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381元,同比名义增长8.8%,扣除物价因素,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5.7%。

  分地区看,2020年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是合肥、淮南、马鞍山市,分别为96831元、92468元、89311元;列后三位的是亳州、宿州、阜阳市,分别为69463元、71699元、75206元。同比名义增长率居前三位的是铜陵、马鞍山、宿州市,分别增长11.2%、11.2%、10.7%;列后三位的是芜湖、黄山、宣城市,分别增长6.3%、6.4%、7.4%。

  表1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20年

  2019年

  名义增长率

  全省

  85854

  79037

  8.6

  合肥

  96831

  90115

  7.5

  淮北

  82425

  75430

  9.3

  亳州

  69463

  63704

  9.0

  宿州

  71699

  64791

  10.7

  蚌埠

  77990

  72340

  7.8

  阜阳

  75206

  69734

  7.8

  淮南

  92468

  84980

  8.8

  滁州

  81539

  74529

  9.4

  六安

  85253

  77191

  10.4

  马鞍山

  89311

  80348

  11.2

  芜湖

  83084

  78161

  6.3

  宣城

  80230

  74719

  7.4

  铜陵

  82534

  74237

  11.2

  池州

  82195

  76457

  7.5

  安庆

  76060

  69094

  10.1

  黄山

  81469

  76601

  6.4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3009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15979元,教育107175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3倍、1.35倍和1.25倍。年平均工资列后三位的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4834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2834元,农、林、牧、渔业53372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2.2%、61.5%和62.2%,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74,与上年相比差距扩大了0.26。

  表2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20年

  2019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85854

  79037

  8.6

  农、林、牧、渔业

  53372

  46917

  13.8

  采矿业

  106968

  101890

  5.0

  制造业

  75944

  70475

  7.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3009

  113122

  8.7

  建筑业

  68085

  63074

  7.9

  批发和零售业

  68125

  62075

  9.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7492

  80896

  8.2

  住宿和餐饮业

  44834

  45613

  -1.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715

  91580

  11.1

  金融业

  90083

  89847

  0.3

  房地产业

  74611

  68129

  9.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745

  62201

  -0.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463

  95977

  8.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2834

  50926

  3.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6552

  49472

  14.3

  教育

  107175

  97702

  9.7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979

  105423

  10.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224

  72342

  9.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215

  93753

  10.1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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