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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6刑终439号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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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6刑终439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6刑终439号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1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皖16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邹某1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罗炜

  审判员杜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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