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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应用试点 网上调解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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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应用试点

  网上调解工作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行业调解网上系统操作流程

  (以软件公司制作的流程说明为准)

  二、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行业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除下列情形外,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应由芜湖市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1.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

  2被告无明确联系方式,下落不明的;

  3.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4.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按规定启动重大伤亡快处机制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按照前述规定赔偿。

  2、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构成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与受害人协商扣除医疗费用的5%-10%作为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3、保险公司对于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减免赔偿条款已经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减免相应的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升审判效率,具体减免办法如下:

  ①总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医疗费用;

  ②总医药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可根据案情酌定该部分不超过10%为非基本医疗费用,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4、受害人通过假住院、假治疗等非法手段夸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按照前述规定赔偿,对于无法提供票据但根据案情确定的交通费,市内可以按20元/天,市外可以按40元/天计算。

  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受害人没有必要外地就医而自行外地就医,因此而产生的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期间产生的住宿伙食费,有真实住宿票证的,费用上限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没有票证的,住宿伙食费原则上不超过180元/天。

  3、陪护人员以1人为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可以根据住院期限长短,省内按照30元/天,省外按照50元/天的标准支付。

  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

  (一)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支付应根据受害人伤情、治愈情况、辅助器械配备情况等,以“三期”评定规范为依据,结合医嘱、鉴定意见等据实确定赔付与否及合理的期限。

  (二)营养费

  营养费确需赔付的,可以按照30元/天的标准支付。

  (三)误工费

  1、误工费的赔偿以实际收入减少和有劳动能力为限,实际收入未减少以及无劳动能力的均不予赔偿。

  2、确需赔付误工费的,应按照前述规定赔付。有无劳动能力应以劳动年龄为基本认定因素,超龄人员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确有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损失才可参照前述规定赔付,70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且无法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可以按照100元/天计算。

  (四)护理费

  1、除长期护理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住院期间可按120元/天,非住院期间可按8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2、认定定残后的长期护理依赖时,可以根据受害人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个项目的护理依赖程度,并考虑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将护理级别确定为完全依赖、大部分依赖和部分依赖。五项均需护理为完全依赖,达到三项的为大部分依赖,达到一项的为部分依赖。相应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为:完全依赖的可以参照前述120元/天护理标准的70%-100%、大部分依赖为50%-70%、部分依赖为20%-50%计算护理费。

  3、长期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本着公平合理、保障有力的原则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以3-5年为限。确定的护理期限届满后仍需护理的,受害人仍有权主张。受害人在护理期限未届满时已死亡等无需护理的,已支付的护理费不退减。

  4、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费用数额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残疾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交通事故发生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

  ①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合法居住,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

  ②未成年且在城镇上学的;

  ③所在集体的土地己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④已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⑤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

  ⑥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⑦户籍所在地因行政区划调整并入市辖区;

  ⑧其他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消费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

  2、在生效判决宣判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

  3、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数据尚未公布的,应在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后确定。

  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上1-2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以扶养人的标准为依据;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3、鉴定为8级及以下伤残等级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人,原则上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为5-7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抚养人以及鉴定为1-4级伤残的抚养人,确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参照抚养人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4、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纳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

  5、70周岁以上原则上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丧葬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前述规定赔偿丧葬费,该费用已包含火化费、停尸费、运尸费、墓碑费、举办告别仪式场地费、整理遗容费等所有丧葬活动的全部合理费用。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据实认定,合理为限。举证不足的,亲属均为本市的,该费用原则上以1000元为限,外市亲属送葬的,该费用原则上以2000元为限。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伤害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请求;

  2、构成伤残等级的伤害,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10级伤残原则上为5000元。此后每增加一级,原则上再增加5000元;

  3、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得超过80000元。

  4、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未请求的,法官应主动释明。经释明后仍不请求的,可按照精神抚慰金占总损害金额的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5、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上述1-3条标准下相应减少并确定精神抚慰金赔偿金额,并根据第4条规则赔偿。超出限额的精神抚慰金不再考虑责任比例,避免受害人过错因素的重复计算。

  6、侵权人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财产损害赔偿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范围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

  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应予赔偿。

  1、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维修发票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并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费用。

  2、费用存疑的也可根据车损情况、结合市场询价等,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维修费用。

  3、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应推定全损,保险人主张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主张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赔偿的,不予支持。

  车辆重置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可以根据市场询价,参照鉴定意见确定车辆重置费用。

  车辆贬值损失

  无法律依据,原则上不予支持

  例外:运输途中的新车

  车辆停运损失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停运损失的,应提供包括受损车辆的营运车辆性质以及停运损失数额等证据,承担停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实践中通常包括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中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如果没有合同的,可提供受害前六个月的营运获利数据、票据等,也可参照鉴定意见等最终确定合理停运损失。

  替代通工具费用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保险车辆的通常用途确定合理替代通工具费用,一般按50元/天计算。

  四、诉前调解平台调解员操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信息的录入。调解员应结合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核验当事人的身份,并准确录入各方的身份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件及送达地址等,调解阶段所填写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当事人诉讼阶段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证据的审核。调解员应将本案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上传到调解系统中,上传前调解员应当充分核对证据原件,保证上传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只有复印件的,也应予以注明。

  3、调解应遵循自愿与合法原则。调解员在纠纷处理中应充分征求、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调解成功的,各方当事人如一致要求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当事人可在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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